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9-09-26 10:18:31 72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要求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相关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制订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办法》的背景、思路、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为确保资质审查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生态环境部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中关于“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在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制订出台了《办法》。

  问:请问《办法》修订的总体考虑有哪些?

  答:取消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准入,并不意味着不管,而是在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同时,通过更严格的监管,防范环评市场放开后环评技术领域可能出现的工作质量下降和市场秩序混乱等风险,为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撑;通过监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智能化手段,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服务,营造便利环境,促进公正竞争。《办法》在制订过程中,紧紧围绕报告书(表)编制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环节,明确相关要求和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一是规范报告书(表)承接和编制等事中环节,对合同签订、编制要求、编制单位和人员签章等质量保证的关键环节进行约束;二是加强报告书(表)质量考核和信用管理,通过日常考核、复核、抽查以及失信记分等管理措施,实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编制单位和人员编制行为全过程和所审批报告书(表)“全覆盖”式监管;三是将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全部纳入环评文件质量责任追究范畴,对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无论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都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通过加大处罚和公开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提升环评文件严肃性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问:环评领域对《办法》的制订工作关注度很高,能否简单介绍下制订过程?

  答: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办法》的制定,自2018年底启动编制工作以来,分别多次组织召开地方审批部门、编制单位、法学专家、行业专家、从业人员、部内司局研讨会进行专题讨论,并于2019年2月28日-4月3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的反馈意见504条,合计采纳、原则采纳和部分采纳404条,约占比80%。较为集中的反馈意见包括细化环评文件质量责任的具体情形设定、增加环评工程师数量和类别要求、增加审批和评估单位责任监管以及明确编制单位具备环评技术能力的具体要求等。我们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统筹考虑,对其中的关键问题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并就有关问题专门与司法部进行沟通,进一步完善《办法》相关内容。在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办法》的合法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问:请问《办法》实施后,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管理方式与原有管理方式差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是否考虑与原有管理方式的衔接问题?

  答:《办法》取消了对环评编制单位的市场准入限制,这是环评编制单位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在报告书(表)编制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较原有管理方式显著加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环评责任追究体系,也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倒逼提高环评管理服务水平。二是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上下联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将对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分为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核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三类,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复核、抽查、举报调查等途径,将监督检查贯穿于报告书(表)从受理、审批到后续跟踪管理的各个环节。三是实施信用管理,明确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失信记分的程序、公开期限和累计方式,以失信记分情况为依据,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的奖惩机制。通过对无失信记分的单位和人员减少复核抽取比例、频次,以及对失信记分高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采取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禁止从业等惩戒措施,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开放后的平稳过渡问题。比如,继续沿用现有管理模式中质量控制和质量考核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将近几年管理实践中开展的技术复核等工作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引导编制单位提高能力水平和建设单位择优选取技术单位,继续发挥现有技术队伍的行业中坚作用。同时,按照《环评法》有关规定和中央巡视提出的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要求,继续限制环保系统单位和开展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从事环评技术服务,维护环评市场公平公正。

  问:请问《办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有什么基本要求?

  答:首先,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其次,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具备环评技术能力,具备相应的环评专业技术人员,要不断加强环评技术能力建设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要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要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重要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

  另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在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本人以及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公开编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人员从业单位以及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名称类别等基础信息,自觉维护环评市场秩序。

  问:请问《办法》将信用管理对象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情况作为对其实行失信惩戒的依据。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环评技术单位跨地区从业现象极为普遍,为行业整体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部分单位不考虑自身能力水平,在各地随意承揽业务,由于其编制的报告书(表)质量差或不规范,往往需要多次修改,导致审批效率降低,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公众和业主造成“环评难”的误解。这些单位由于在不同区域开展业务,每次出现的问题又尚未达到违法情形,很难由一地审批部门实施有效管理。本办法通过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归集和累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记录的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记分,建立“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和“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

  《办法》将失信记分累计情况对应的惩戒措施分为三类,从轻到重依次为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和禁止从业。其中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的惩戒措施,是对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等作出的惩戒,对这类信用管理对象实行从严监管,主要是起到警示作用;限期整改措施是对失信记分累计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作出的惩戒,对这类失信行为较多的管理对象提出整改要求;禁止从业措施是对失信记分直接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作出的惩戒,属于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在实施中严格对应因存在《环评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而受到禁止从业处罚的行为,保持与法律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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